2014年2月15日 星期六

僧律百問(一) : 截指供佛

持律師:尊者霆都 (西元1855-1926)
Bhaddanta Tejavanta
(Thain Tow Sayadawbhuya Gyi)
ထိမ္ေတာဆရာေတာ္ဘုရားၾကီး

中譯者:曾國興



僧律百問()
截指供佛


問:由於敬仰佛陀而施行截斷食指供養的僧侶犯何種罪?

答:由於敬仰佛陀而施行截斷食指供養的僧侶犯「突吉羅」罪。




語譯:除了生殖器官以外,對於耳、鼻、手指等一切身分截斷的僧侶;或者有如此施行自苦(自殘)的僧侶犯「突吉羅」罪。《小品註.小事犍度》

研析:依此《小品註.小事犍度》,縱然對佛陀生起敬慕而意欲施行截指布施,亦不宜觸犯威德制戒öāpaññatti)。身為出家僧侶寧願破戒而施行布施之故,猶如將黃金換取等重之白銀一般,實屬有損無益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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